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伙同秧保金、苏玉良、尹朝龙(均已另案起诉)经事先合谋并准备工具,窜到广西全州县文桥镇文桥村委小桥头李家村村口,对该地段的一握雀座古墓葬(明故李公西庄暨淑配伍氏墓)进行盗掘。被盗掘的坟墓,经全州县文物管理所鉴定为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少培伙同秧保金、苏玉良(均已另案起诉)、“小朱”等人经事先合谋后,分乘两辆汽车窜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英石村担扦岭“颜云医馆”,将“颜云医馆”门前的两个石狮子盗走(被害人颜某)。盗窃后,赃物藏匿于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内。破案后,赃物已缴获扣押,待退被害人。被盗的两搜颤个石狮子,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600元。
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少培伙同苏玉良(已另案起诉)经事先合谋后,窜到桂林市临桂区六塘镇东沙街沙头园龙头岭的一座古墓进行盗掘,未挖掘得赃物。事后被告人*****、易少培再次窜到上述地点,盗掘古墓两世皮败座,挖掘得“秋叶坛”两个,赃物销赃他人,得赃款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易少培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包括租车费用),赃款均已挥霍。被盗掘的三座坟墓,经桂林市临桂区文物管理所鉴定为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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