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层D区企业开办专区53-58号窗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歼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 第十条 第二十条 审批氏搭源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枝核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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