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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餐饮、住宿、超市等商贸领域 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告知书

2024-06-23

2024-04-23 02:40: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各餐饮、住宿、超市等商贸领域经营主体:

为加强餐饮、住宿、超市等商贸领域场所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住宿、餐饮、超市等经营主体安全生产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施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经营主体及时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体员工执行“一岗双责”,工作岗位与安全岗位职责一致;严明用火用电用气要求和纪律,经营场所动火不离人,非营业时间关闭电源、气源、水源,临时用电用气应严格管控,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二、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认真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有关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新入职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作业。经营场所负责人、餐饮厨师等应掌握用电用气、防火防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三、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对生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状态和使用情况日常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用电安全、食品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安全负责人应对日常巡查情况及时核查,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开展电气焊等特种作业落实审批、监护、持证上岗规定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时时畅通,消防器材配备到位;营业结束后,彻底清扫营业场所包装、纸袋等易燃品;经营场所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逃生标志清晰显示,应急疏散平面图设置在公众场所明显位置;加强安全常识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做好突发状况应急处置。规范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组织演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遇有突发状况,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妥善处置险情,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迅速请求消防救援或燃气经营单位协助处置,及时、如实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严格用火用电安全规范。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适用气型要相符;张贴用气安全公示牌,公示送气人员和使用责任人;使用燃气一律要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和切断装置;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钢瓶液化气;液化石油气瓶与燃烧器具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禁止私接“三通”,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禁止敲打、加热、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六、禁止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带病运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电气设备周围禁止堆放可燃物,仓储房内存放物品堆放规范标准,不得与喷淋、照明灯具等距离过近;冷库、冷藏室内禁止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定期检修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用电用气管、网、阀等相关设备设施;餐饮场所禁止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禁止使用工业丙烷气瓶、50kg“气液双相”气瓶;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等假冒伪劣燃气具、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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