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市所辖教育系统(下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市属高等教育等工作;运用法律法规、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府指导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和督导评估。
(四)综合研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教育教学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主导中小学布局调整,理顺教育内部和外部的关系。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经费、教育建设投资、年度经费预算等进行研究、调拨和审计;负责教育经费汇总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大中型项目基建的立项及投资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
(六)拟订市本级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计划。指导直属单位节能减排、资产管理。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除高校外)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环境教育等工作。
(八)统筹和指导全市教师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和指导教师招聘、教师培训工作;统筹和指导校长队伍建设,加强校长培养培训;负责直属学校教师队伍、校长队伍建设与管理。
(九)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会考、成人自学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十)指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指导全市学校教育信息化、电化教育研究、教育装备配备与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勤工俭学、社会实践工作。
(十二)受桂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桂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十三)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指导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和承担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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