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0 16:41:00 来源: 秀峰区民政局
一、单位:
秀峰区民政局
二、项目名称:
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三、设立依据:
2009年1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四、申报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
(一)广西户籍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
1.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申办人户籍证明。
(二)非广西户籍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
1.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
2.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申办人配偶或子女户籍证明。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办结取件
六、法定时限:60日
承诺时限:6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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