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4-08-21

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

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市政规〔2023〕1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相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准入划分标准

(一)收入标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为低收入(含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由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下(含2倍),由各房产管理处认定,且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当低于当地租赁补贴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的总额。

(二)住房困难标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低收入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实际保障人口计算为:每平米15元/月。计算方式: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实际保障人口计算为:每平米7.5元/月。计算方式: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三)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额度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四)在核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租金时,按照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的保障面积标准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有关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地址: https://www.gl58.com/article/24121.html
相关阅读:

本网站所有内容均由编辑从互联网收集整理,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站将及时删除。

CopyRight©2024 gl58.com Inc.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