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在每年9月至12月完成次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前(即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1.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死亡。2.因征地、就业或户籍注销、转出、错缴等原因,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因税务、医保或银行等部门原因,导致参保缴费错误的。此情形应先办理退费再重缴,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应享受待遇之日算起。(三)个人已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部分,后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可以获得缴费补助的(含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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