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哪些可以在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基金支付?
答: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为员工申报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发生后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经社保经办部门同意转往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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