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市场主体在申请烟草制品或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时,都不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含有卷烟零售或电子烟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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