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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了,新增建筑物应该怎么办理?

2024-11-28

在我们处理房地产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土地抵押的情况。但是,如果在土地被抵押之后,又在上面增建了新的建筑物,那么这些新增的房屋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些新增的建筑物在法律上并不算作是抵押财产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如果抵押权被实现,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需要被转让或者清算的时候,新增的建筑物需要和土地使用权一起被处理。但是,这并不代表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从新增建筑物的销售中获得偿付。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些特定的财产是不能用来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已经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这意味着即使抵押合同已签,如果涉及到这些不能抵押的财产,合同也是无效的。



另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也需要随之抵押。而当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同时被抵押。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抵押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不是《国有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果抵押权人扣押了土地证书作为抵押凭证,这种做法是无效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建议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同时对地上的建筑物办理房地产保险,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受益人。这样,如果土地或建筑物遭受了损害,抵押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房地产抵押权与出租的法律关系方面,如果抵押人在出租房产之后才进行抵押,那么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也就是说,即便抵押权被实现,租赁关系仍然存在。反之,如果先进行了抵押,后出租,那么一旦抵押权实现,租赁合同对受让人就没有约束力了。



在房地产转让时,如果抵押物已经办理过登记,那么抵押人要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相关抵押情况。如果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转让行为可能无效。购买抵押房产时一定要注意,以免陷入无效转让的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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