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集体土地的强制性占用。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承租人经常会面临自身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承租人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持有者,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获得合理补偿。
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而承租人在征地时同样享有权益保护。对于已投入土地的承租人,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款)。
承租人的权益保护不仅仅建立在法律规定之上,还有其理论基础。地役权的保护、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可期待利益的保护是承租人依靠的三大理论支柱。在实际情况中,承租人可能因信赖政府的决策而进行了重大投资。如果政府在承租人投资后改变决策,导致承租人投资受损,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那么,承租人在土地被征用时,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呢?首先,承租人应了解自身的法定权益,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些补偿应当反映出其当前市场价值。其次,承租人还应获得可期待利益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仅仅是基于当前价值的计算,还应该考虑未来潜在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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