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花雪月的爱情游戏告一段落后,那些曾经承诺的爱巢往往变成了现实中的烫手山芋。若你曾在热恋之中给了情人一套房产,那么当爱情散场,这些财产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如果这套房子是你和情人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无疑,它应当被视作你们的共同财产,分手时自然是要按份额来分割。
那如果是你一人出资,房子又是怎么算的呢?这得看具体情况。如果你已婚,那么按照法律,你的出资实际上属于你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分手时,这部分钱应当由你和你的正式配偶来分。如果你在购房时是单身,而且房产证上写的还是你的名字,那么好消息,这套房你可以独自拥有,分手时无需分给前情人。
但如果房产登记在了情人的名下,那情况就复杂多了。虽然你是出资人,但如果你提供不出确凿的买房依据,法律往往会认定房产属于房产证上的人。这就意味着,你可能无法从情人那里拿回房子。
在特殊情况下,你是否可以向情人索赔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无过错配偶可以向过错方配偶索赔,但一般来说,无法直接向情人索赔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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