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口头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于民法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口头租房协议产生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约束力。但是,没有书面的协议,不办理登记是不会发生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的,并且口头协议只能约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融资租赁法》中有所规定,在第19条, (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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