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能到场,需要做售房委托,必要时要进行委托公证。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有时会因为各种临时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因素,卖家无法到场。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委托”等方式,让第三方代卖方来行使权力以及履行义务,来顺利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一、如果卖方因在外或其他情况不能到场,想卖房子,这时需要卖方到公证处,办理房屋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帮助出售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二、如果卖方在国外不能到场,同样需要出具公证委托书。不同的是,公证委托书的开具需要到当地中国大使馆进行办理。1)每个国家的要求不太一样,具体根据当地情况决定。2)已购公房、回迁房、经济适用住房带原始购房合同,商品房带原始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或契税票。3)一般建议公证书做3-5份,多做一些,以便提供给相关机构,防止公证书不够用时还需要重新在国外做。三、如果房主本人年老无法行动,无法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公证处申请“上门公证”。公证处会派专人到卖方家中进行委托公证或监护公证,公证项目请以公证人员建议为准,具体业务和收费还需咨询公证处。四、若卖方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需要由卖方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业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办理监护公证,之后进行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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